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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转载来源: 曼昆区块链
撰文:金鉴智律师
在之前的文章中,曼昆金律师介绍过通过新加坡基金会的形式发行 Token(可见《注册新加坡基金会,就能合法发虚拟货币?》)。这次继续为大家介绍离岸基金会的形式,为创业者们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信息,从而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最为合适的。
一旦项目决定发 Token,律师就会建议单独设立一家 Token 发行主体。这主要有以下三个原因:
理论上,Token 发行主体可以随便选,但是通过设立基金会的方式进行 Token 发行显然在法律和商业上更具优势:
很多华人背景的项目,比如莱特币选择了新加坡基金会发行 Token,但相比在岸地,离岸地因其独特属性也有令人难以拒绝的优势。
成熟的离岸地当局(如开曼、BVI)对自己在国际上的定位非常清晰,成为监管低地,欢迎监管套利。因此,离岸地当局考虑的因素也比较单一,就是吸引更多的资金;而在岸地当局要考虑的因素则五花八门纷繁复杂,政府人员无时无刻不在进行利益衡平,进而采取各种行动。
尤其在 Web3 区块链这种新兴行业,每一个在岸地当局都被这种可能带来潜在巨大挑战的事物吓坏了,即便再摸着石头过河,也避免不了时不时的执法行动和新的政策通知。大陆如此、美国如此、香港如此、新加坡都是如此。相较之下,目的单纯的离岸地政府在监管上就极具稳定性和确定性,因为他完全不在乎挑战,再大的挑战也轮不到他小小的离岸地当局来迎接。所以,对于业务高度创新,极其在意监管稳定性和确定性的团队来说,离岸地或许是一个更好的选择。
而在 Token 发行主体的设立上,根据《Cayman Islands Foundation Companies ACT, 2017》开曼提供了基金会公司的形式(Foundation Company),开曼基金会公司的特殊之处在于其兼有信托和公司的特质,因而使其具有特别的吸引力。开曼基金会公司的主要特点如下:
来源:曼昆区块链
发布人:暖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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